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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人民发声的常永旺今晚收到威胁短信

2018-10-30 22:34:36    浏览:1    点赞:0 QQ咨询 微信联系 收藏关注

本网讯:(江村镇政务信息网)

   穿过时光的隧道,架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桥梁。今天我们就来曝光一个正能量的新闻。

说实话,得罪了某人的利益。然后常永旺本人在今天晚上连续收到以下几条威胁短信,其中一条,威胁人还自称是周口市地区的警察,来威胁常永旺本人。

威胁人共发了以下几条短信

短信内容1:你是常永旺吗?接受时间:2018年10月30日20:54分;短信内容2:警察找你的接受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20:56分;短信内容3:地区的  接收时间:2018年10月30日20:58分

短信内容4:明天去你家  接收时间:2018年10月30日21:00

短信内容5:你是扎片烦 接收时间:2018年10月30日21:01分 短信内容6:大片字

根据被威胁人常永旺像我网提供的这六条短信,其中短信内容第二条内容已经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

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所谓“情节严重的”,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: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;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;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、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;等等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。

二、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,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,进行诈骗,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。

拓展资料

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,不成立本罪,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(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)。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:

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;

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,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,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招摇撞骗,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、欺骗,关键在于“骗”,如骗取金钱、爱情、职位、荣誉等,从而获得非法利益。

根据短信内容第五条和短信内容第六条:完全适用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,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,足以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根据以上被威胁人所收到的威胁短信内容完全构成短信威胁恐吓,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被威胁人常永旺像我网提供的电话号码是:

威胁短信适用号码:15514618693,以上六条威胁短信,均为此号码所发布

另外还有,13683940491在2018年10月30日21:07分和2018年10月30日21:08分拨打两次骚扰电话。

那么还请有关部门和媒体给与彻底清查,追查。

另外声明: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常永旺人身安全出现任何损伤和殴打,均为此号码有着直接的责任!

还请有关部门给与连夜的追查和严查严办!查到此人一定要严加处理,如果是真的警察,给与行政记过处分,如果是冒充民警,直接依法处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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